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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来源:日照医疗纠纷律师网/李兆义律师转载 作者:日照医疗纠纷律师网/李兆义律师转载 发布:2019-1-10 点击:523 

 

医疗纠纷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为保证医疗纠纷中尸检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纠纷可以委托下列机构进行尸检: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

(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教研室或法医学教研室(系)的高等普通学校;

二、承担医疗损害鉴定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有2名符合条件的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担医疗损害鉴定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具有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检人员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尸检任务;也可以会同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置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法医机构承担尸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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