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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冠状动脉血栓栓塞诊疗,医方担责50%

来源:日照医疗纠纷律师网 李兆义律师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李兆义律师 发布:2018-12-24 点击:481 

 延误冠状动脉血栓栓塞诊疗,医方担责50%

 

201X年8月5日,兰X因身体不适到日照X卫生院诊疗,被诊断为:支气管哮喘,于当日给予输液等门诊治疗,并输液至201X年8月9日,在输液过程中至兰X死亡。

后原告诉于X区法院,经原告申请X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兰X的死亡原因给予鉴定。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鲁金司法鉴定中心[201X]病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 “被鉴定人兰X系冠状动脉血栓栓塞致心力衰竭而瘁死”。 经司法过错鉴定,被告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案经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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