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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钢板断裂,医方承担70%的责任,赔偿29万余元

来源:日照医疗纠纷律师 李兆义律师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李兆义律师 发布:2017-3-27 点击:1008 

 植入钢板断裂,医方承担70%的责任,赔偿29万余元

2011年7月7日, 思XX因外伤左大腿、左膝部疼痛并活动受限入住X区医院,经检查被诊断为: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侧髌骨开放性骨折、多处皮肤擦挫伤。后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植骨定术+左膝部清创术等治疗,于2011年7月24日出院。于2013年10月28日再次入住X区医院处诊疗,X区医院给予行内固定取出术,由于X区医院使用的固定骨折的钢板、螺钉及安装不当,致使术中因内固定物取出困难,遂采用磨钻等措施将钛板磨断,手术时间达8小时取出内固定物,造成思XX术后出院因左大腿畸形、疼痛于2013年12月19日入住X市人民医院诊疗,被诊断为再发左股骨干骨折,并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于2013年12月30日出院逐渐恢复,但更不幸的是X市人民医院给陈思用的固定骨折的钢板、螺钉及安装还是不当,致使2016年1月份思XX因感觉左大腿疼痛,到X市人民医院处行左股骨正侧位检查,示左股骨术后内固定断裂,为此思XX于2016年1月17日转到山东省立医院诊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断裂,并给予左股骨内固定取出+内固定植骨术等治疗,现在思XX身体状况极差,左股骨断端骨痂生长缓慢,膝关节活动受限,尚需继续治疗和功能恢复,患方认为医方诊疗行为有过错,为此患方诉于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处理,案经东港区法院委托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区医院、X市医院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分别为40%、30%,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两医院共计赔偿原告损失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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